首爾 美女家教 瑛太 raindog 走山
與朋友的傷害案訴訟管轄問題想請問一個法律問題 急~!15點 請問一下日前大約半個月與不太熟的朋友發生衝突在高雄市被打傷~有驗傷證明單~可是現在人在台北讀書那可以在台北法院告嗎?還是必須在案發地的法院告?如果在台北告那是不是要傳被告上台北?那如果不能在台北告不就要一直下去高雄市了嗎?這樣會不會很麻煩? 傷大概是一些挫傷跟手掌骨折還有縫幾針這樣要告嗎?如果來回台北高雄會不划算嗎?--------------------法律的迷途羔羊已經把基本的狀況回答了一遍,但是活在當下應該是說,那個不太熟的朋友把他打傷了,事實應該是如此吧?我不打算用聱牙的法律用語解釋,這對發問者比較容易理解。這個事情在實務上可以有兩方面思考,1.你是否要提出告訴(刑事部分)2.你是否要對方賠錢,或賠多少錢而你也要注意你精神、時間、和金錢的花費。我先介紹一下鄉鎮市調解條例的管轄權規定好了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:一、兩造均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由該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二、兩造不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,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三、經兩造同意,並經接受聲請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,得由該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,不受前二款之限制。第14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,由被告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。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,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-----------------簡單歸納出來就是「聲請調解的人,要到對方居住的調解委員會聲請。但是如果對方同意,也可以由聲請調解的人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。或者雙方可以協商到任意的調解委員會調解,只要那個調解委員會同意。」-----------------調解出來的結果呈送法院核定,在法律上的效果就很強了。如果調解書裡面有寫對方應該賠多少錢給你,但是並沒有拿出來。你可以把調解書拿來當作證據查封對方財產。所以你應該積極的和對方聯絡,並且告訴他不理睬你的下場就是會被你告刑事案件,也會被你告民事賠償(而且這個民事賠償案件還不需要繳交訴訟費用)。讓他來和你做調解。這是對你來說最經濟的方法。-----------------但如果對方不理你呢?很顯然的,你就只能向他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,並且在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在這個調查起訴和刑事訴訟的程序中,只要法院還沒有宣判(正確的法律用語是「言詞辯論尚未終結」)你和對方都還來得及和解或調解,在你取得賠償之後,把告訴撤回。這樣也是較為經濟的方法。儘量在法律的規定下,挑選距離你最近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權利的主張吧。※自我評論:雖然我引用了鄉鎮市調解條例,但並未進一步分析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法條解決管轄權問題。完整回答在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?qid=1305090504397
3